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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运管局认真学习贯彻新《会计法》

来源: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时间:2018-01-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新《会计法》一是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做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二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五是树立服务理念,加强信息交流,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局财务资产处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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