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于8月22日修订公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21日起全面实施。为此,省运管局予以及时转发,要求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面强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规定》。
《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主要情形有:车货总高度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18吨;三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25吨(汽车列车总重超过27吨);四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1吨(汽车列车总重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超过43吨;六轴及以上汽车列车总重超过49吨(单轴驱动总重超过46吨)。同时,《规定》还对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及违法超限运输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为此,省运管局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货运物流企业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组织相关业务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督促各运输企认真开展各项政策、规定的宣贯工作,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或其他宣传途径,做好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物流场站的宣传引导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新要求、新标准进行超限超载源头监管。要严格执行《规定》中对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并通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对出入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进行严查,确保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涉及更新、新增的普货及危货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把关,防止《道路运输证》配发源头准许不合规车辆进入市场。三是要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互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对于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依规追究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省局货运物流处 李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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